一、门诊统筹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个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额度为300元,不设起伏标准,乡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二、门诊“两病”待遇
将各种类型高血压、糖尿病及高血压合并糖尿病合并为一个保障病种,不再分设病种,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50%,共用同一个支付限额,参保年度内支付限额为200元。
三、门诊慢病待遇
四、住院医疗待遇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五、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患病花费较高的,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到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六、医疗救助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特困人员;(二)低保对象;(三)返贫致贫人口;(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五)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七、居民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八、居民异地就诊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国家医保APP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步上传转诊信息,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急诊、精神病除外),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随平顶山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