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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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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

1、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凡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党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由组织委员召集和主持。

3、党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由主持人提名列席人员。党支部大会、支委会在讨论和研究有关工作时,可邀请本单位非党员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4、党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首先应将会议时间、议事内容告知与会人员,党支部大会应到正式党员过半数方可召开,如有选举任务,正式党员参会人数应达到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

5、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决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议半数赞成即可通过,如遇重要议题发生争执或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等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

6、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广泛征求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先由支委会研究。